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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英汉双语)》是一本影响历史进程的书,是世界政治法律学说史上最重要的经典之一,是震撼世界的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号角和福音书。它阐述的许多原则原理不仅在革命之初被载入法国《人权宣言》等重要文献中,在革命后的长时期里成为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
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他生于瑞士日内瓦一个钟表匠家庭,早年饱受艰辛,自学成才,16岁时逃离日内瓦,此后,一生大部分时间都在法国活动。
他多才多艺,除了思想领域的杰出成就外,在自然科学、文学、音乐、哲学、教育等领域都有很深的造诣,著有政治性著述《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社会契约论》,教育专著《爱弥儿》,自传体作品《忏悔录》等多部经典作品。
卢梭经历坎坷,一生几乎都处于颠沛流离之中,还因为其著作触犯权威而屡遭驱逐和通缉,并遭到很多人的谴责唾弃。但死后却备受膜拜,被安葬于巴黎先贤祠,并在国民议会大厅树立雕像。无论当代及后人如何评价,卢梭思想的光芒都会在自由的天空中熠熠生辉,照耀世人。
卢梭在书中为我们描摹出了理想之国的样子,这种理想之国却是一个很难实现的梦想,但这并不影响这部书的伟大,正如卢梭在文中所说的“难道明知道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就不采取措施加以控制了吗?”的确,难道我们明知建立一个完全自由与平等的理想国度不可能,难道就停止对它的探索吗?
关于对社会契约思想的探讨,卢梭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但他却恰恰生于一个伟大的时代,在他死后第11年,法国大革命爆发,这本《社会契约论》便被作为革命者们所奉行的宝典,法国革命的领袖罗伯斯庇尔更是崇敬卢梭,在卢梭生前曾专程登门拜访,向他讨教,在他死后还献上了橡树叶的花冠。今天,在法国国民议会的大厅中,卢梭的半身像与美国开国领袖华盛顿和富兰克林的像相面而立,而卢梭所倡导的民主与自由已经深深地扎根于人们的思想中。
卢梭除了是一个伟大的思想家,更是一个浪漫主义文学家,在这本书中,通篇都能感受到他那种压抑溢不住的热情,并感染读者,这或许也是这本书盛行不衰的原因之一吧。
二百多年过去了,在民主与自由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的今天,我们惊奇地发现,这本书依然可以作为指引前行的灯塔,因为民主与自由是任何文明的时代和任何文明的国度都无法避免的话题。我们有必要把这本小册子拿出来重读一遍,让民主与自由的种子在我们的心中长成参天大树。
第四章
论奴隶制度
既然任何人都不拥有凌驾于他人的天然权力,而且强力也不会产生任何权力,那么人类的合法权威就是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了。
格劳秀斯说:“如果一个人可以转让自己的自由,成为另一个人的奴隶;那全体人民为什么不能转让自己的自由,成为国王的臣民?”在这段话中,尚存在一些不明确的字眼需要解释;我们就先拿“转让”一词来进行一下细致分析。通常,转让包括赠送或出售两个含义。如果一个人成为另一个人的奴隶,这绝不会是赠送,而是出售了自己,至少换回了生存权。但如果全体人民都把自己出售给国王,又能换回什么作为报偿呢?这个国王不但不会供养他的臣民,还会从臣民那里取得供养。何况,按拉伯雷的说法,国王所需的供养可不是那么一点点就能满足的。难道说臣民们以供养国王为条件,再将自己的自由双手奉上吗?那么我可看不出人民会从中获得什么好处。
或许有人说,专制君王会保证他治下的臣民的安全。就算这个说法是正确的吧,但如果这个专制君王同时是个野心家,所引起的与国外的战争不断,或者贪欲使他无休止地盘剥百姓,导致民不聊生,那这种后果岂不是比人民之间的争斗更严重数倍?那国内的安宁又有什么意义呢?如果人们要想获得国内和平必须以经历任何上述磨难为代价,人民能从中得到什么呢?住在牢狱里倒是很安全,就能说牢狱是一种很美好的选择吗?被囚禁在西克洛浦巨人族的洞穴里的希腊人处境也很安稳,但等待他们的却是一个个轮流被吞噬的命运。
如果说一个人愿意把自己奉送给别人而不求任何回报,这听起来无论如何都会让人感到不可思议。这种行为既不合常理,也没有任何意义,任何心智健全的正常人都不会这样做。倘若将这个道理推及一个国家,整个国家的人都这样做,那岂不成了疯子的国度?疯狂显然不能构成合理的权利。
就算一个人可以无偿奉送自己,但他却不能无偿奉送他的孩子。孩子身为人类,生来就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自己,除了自己,任何人都没有权利来处置这种自由。当然,在孩子们长大成人之前,他们的父亲是可以为他们确立一些原则的,但这只是为了孩子能够更好地生存和成长,并且要站在孩子的立场上;父亲绝不能无条件地剥夺孩子的自由,因为这是违反自然的,并且是在滥用父亲的职权。因此,一个独裁的政府想要取得合法的统治权,就必须使新一辈的国民自由地选择承认它还是反对它,这样才能合法,当然了,如果是这样,它就不能被称为独裁的政府了。
放弃自由就等于放弃了人性、放弃了自己作为人的权利,同时也放弃了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一切的人,是无法给予他任何补偿的;而事实上,这种放弃与人的本性相违背,因为倘若剥夺了一个人的意志自由,就相当于剥夺了这个人行为的道德性。任何一个条约,如果将缔约的双方规定为一方绝对统治另一方而另一方绝对服从,那这个条约是不合逻辑的,也是无效的。这个条约不就相当于:一个人拥有不必对任何事情承担责任的权力吗?这种没有互惠条款、而只有单方面履行责任的约定,不就很明白地显示了它的无效性吗?比如说,我的奴隶所有的一切都是属于我的,那他的权利就是我的权利,既然如此,他又凭借什么来反对我呢?如果说这是我拥有的一种反对我自己的权利,那听上去岂不是很滑稽?
格劳秀斯和另外一些人声称从战争中找到了这种奴役权利的另一个合理依据。他们认为,既然战胜的一方拥有杀死俘虏的权力,那战败的一方便以放弃自己的自由为代价来换取自己的生命。看起来,这种约定似乎要合理和合法得多,因为它对双方都有利。
但是,战胜者可以杀死战败者的所谓权力并非战争状态带来的结果。这一点可从最原始的时期说起:当人类生存在原始的独立状态,他们之间的交往并不确定,不足以形成一种稳定的和平状态或战争状态;因此,人与人之间并没有天生的仇敌关系。引发战争的,是物质拥有权的争夺,而不是单纯人与人之间的争吵。纯粹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可能引起战争的,战争只能源于物的拥有关系。那种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的战争,不可能存在于没有固定财产权的自然状态中,也不可能存在于处于法律监督之下的社会状态中。
前言
第一卷
第一章 本卷要旨
第二章 论最初形态的社会
第三章 论最强者的权力
第四章 论奴隶制度
第四章 论奴隶制度
第五章 论必须追溯最初的契约